2012年5月17日6时许,吕梁市恒原耐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管,防范煤气发生炉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安监局、省质监局《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煤气发生炉专项治理的通知》(晋安监管四字〔2012〕2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立即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对全市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市煤气发生炉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晋中市安监局安四科,办公室主任由赵长玉担任,安监局联络员由闫宝军担任;质监局联络员由马成刚担任。
全市煤气发生炉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采取调查摸底、企业自查、县局检查、市局抽查、交叉同步开展的方式进行。
各县(区、市)安监、质监部门要及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积极发动本地区宣传动员等工作,要按照联席会议纪要的职责分工,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对煤气发生炉进行无一遗漏的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各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迅速制定煤气发生炉专项治理方案,要组织业务骨干对本单位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开展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即责成有关人员现场整改,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整改计划,并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存在比较大隐患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安监、质监部门,在隐患排除之前,停止从事相关生产活动;同时,要认真填写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公司基本情况表,确保资料齐全、内容真实,以便于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各县(区、市)安监、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企业认真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对没有经过检测检验的煤气发生炉要责成企业立马停止使用,对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要责成企业立即停产整顿,整改后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对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
市安监、质监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区、市)安监局、质监局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做督查,对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公司进行抽查,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力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在专项治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承压的带有水夹套的煤气发生炉(指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P≥0.1Mpa的煤气发生炉)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煤气发生炉的行为,严把源头关。
1、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合法的承压煤气发生炉纳入质监部门监管范畴,严格按《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安全监管,重点检查“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的落实情况,坚决查处无证操作、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
2、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非承压设备带压使用的煤气发生炉,由质监部门进行甄别,非法使用的一律取缔。
3、对常压运行的煤气发生炉,由安监部门监管。对与常压煤气发生炉配套的蒸汽锅炉由质监部门监管。
企业煤气发生炉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和安全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确保持证上岗。
1、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属于质监部门监管的承压煤气发生炉的操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质监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定种类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由安监部门监管的常压煤气发生炉的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涉及煤气作业人员应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规定,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煤气发生炉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对承压煤气发生炉生产单位,必须依照《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履行安装告知、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等手续,并将有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2、承压煤气发生炉使用单位,使用前应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建立健全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坚决杜绝无证操作,按要求对煤气发生炉进行管理,提高煤气发生炉生产系统安全技术水平。
3、严禁常压煤气发生炉承压使用,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发生。
1、质监部门要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加强对承压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定期检验。要将此次煤气发生炉专项治理做为特种设备风险百日清零大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得遗漏。
2、安监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煤气发生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通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合法煤气发生炉使用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联合执法,建立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区、市)安监、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落实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工贸行业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结合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严肃查处煤气发生炉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各类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发现常压煤气发生炉承压运行的,要一律取缔。逐步建立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促进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对煤气发生炉生产、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能够落到实处。
各煤气发生炉生产企业、使用企业要如实填写公司基本情况表,分别上报所属安监、质监部门;各县(区、市)安监、质监部门要做好公司基本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9月25日前分别上报市级安监、质监部门。各县(区、市)安监、质监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在专项治理每一阶段结束后,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做总结,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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